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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市科技创新事业健康发展,优化行业协会智力资源配置,推动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章程》,设立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加强和规范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专家委员会宗旨:遵循科学严谨、求实创新、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为政府、行业和企业服务为主要任务,在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推进科技创新诚信体系建设,推动技术进步和资源共享,推广先进创新理念和经营模式,监测和研究市场运行规律,引导有序竞争净化消费环境,促进各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积极开展全市各行业领域的咨政建言、理论创新、行业研究、市场服务、舆论引导、国际交流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办公会和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协会任命,副主任由主任以及专家委员会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主任负责专家委员的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确定和调整专家委员会内设机构;

(三)任免常务委员、委员;

(四)组织委员的年度考核和审核委员的聘任与解聘;

(五)组织各行业领域的专业课题研究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

(六)指导专家委员会工作;

(七)负责组织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设常务委员若干名,由主任、副主任以及专家委员会推荐,报协会批准后产生。常务委员领导各委员开展具体工作,对主任、副主任负责,主要职责:

(一)围绕各行业改革发展的重大战略和政策,对本专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等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各领域行业研究、市场监控、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等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与各领域及本专业中课题项目的选题、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并提供意见,根据需要推荐专家协助项目实施;

(四)参与评审和鉴定各领域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价值,提出推广应用和实施的建议;

(五)负责组织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协会。

第三章 委 员

第七条 委员由国内学术水平高、咨询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熟悉相关行业业务,具有较高威望或重要影响的专家组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协会工作,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有较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二)理论素质好、技术能力强、学术水平高,在本专业中具有较高威望或重要影响;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委员由专家委员会从行业中推选,报协会审批后聘任,聘期3年。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增聘委员,增聘名额和人选须提请协会批,首批委员由协会确定。

第十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专家委员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优先获协会各领域的简报、期刊等资讯;

(二)向协会和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在参与决策咨询过程中客观、独立地发表个人意见和建议;

(四)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九条 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三)承担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咨询、调研任务;

(四)在咨询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和重要资料,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五)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专家委员会名义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实施年度审核制。委员每年底填写《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年度工作审核表》专家委员会根据其专业能力、个人信用、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考评情况报协会。协会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委员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 委员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协会解除聘任: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未经专家委员会同意,以专家委员会委员名义发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表有关言论或者组织相关活动;

(三)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不接受工作任务;

(四)连续2年没有从事相关业务工作;

(五)因身体状况、年龄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

(六)本人或所在单位申请不再担任委员。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专家委员会全面工作,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重大事项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根据实际需要召开,并至少有半数委员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研讨审议工作计划等事项。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于每年年底向协会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各项重大决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协商一致或投票表决的方式作出;采用投票表决方式时,获得应参会人数半数以上为有效。

第十七条  协会为专家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并为常委委员会和委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由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 本工作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更新于2020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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