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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英文译名: Ningbo Science &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由宁波市各界从事科技型和创新型的企业、大专院校、科研专家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团结、互助、创新、同赢、共荣”的办会精神。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接受宁波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以及会员与海内外科技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的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信息与资源共享。
(三)组织专家学者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建立、运营和发展进行指导与个案辅导。
组织开展中小型科技创新企业产品推介活动;组织会员参加各种展销、交易、洽谈会。
(五)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排忧解难;向政府科技等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意见、建议,在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凡注册在宁波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相关的大专校院和科研专家、个人承认本章程,遵照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企业单位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须提供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经法人或本人签字后递交本协会会员部;
(二)经秘书处审核,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和会员牌匾,并赠送本会《宁波科技与创新》会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上级党组织申请,由上级党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监事制度,监事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的职责是: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情况;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一条 协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协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五十二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协会党组织意见;本协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协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本协会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将于2019年12月20日在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正式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