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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水平与创新创业孵化能力,营造新时期科技型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2017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创新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活动场地和办公公共设施,以及创业辅导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创业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二、认定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5千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75%以上;
3、孵化器于2014年底前投入运行,经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培育支持已满一年,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40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20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或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7、《宁波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修订)》(甬科高〔2013〕117号)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认定程序
1、浏览宁波市科技信息网(www.nbsti.gov.cn),登录“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点击选择“TJ-C0601科技企业孵化器”栏目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2、经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在线初审并反馈意见后,由“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在线打印纸质材料,连同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房产证(土地证)、科学仪器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等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提交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其中申报材料封面应采用纯色厚纸按照附件样式统一印制,勿喷、涂塑,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11月22日前将申报材料(1份)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