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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浏览: 发表时间:2014-08-22 09:00:26

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文件

甬科创协[2014]012



 

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劳动人事管理制度

 

一、目的

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章程,从人员稳定性,人性化角度出发,特制定本制度。

 

二、人事管理

(一)招聘原则

本协会需要的人员可以向社会公开选招,也可以从推荐的人员中选聘。

(二)招聘工作分为两类

 一类是全职工作人员 ,年龄不限性别不限,以胜任职务工作为前提;另一类聘请工作人员,原则上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人员。

(三)招聘人员的工作程序

1、招聘全职工作人员。

各部门如果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需求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会长、秘书长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毕业生推荐表、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初审合格后,由用人部门、秘书长共同进行笔试、面试,面试合格后即可试用。全职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2个月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试用期内试用人员要离职,应提前3天告知秘书处办公室。试用期满,本人提交转正申请报告,用人部门签注意见后报告秘书长。 正式录用的全职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内容见《劳动合同书》范本。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

2、聘请工作人员。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专职或兼职人员。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四)人员离职

1、自动离职。

员工连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五日(含五日内)者,为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者当月工资停发。

2、主动离职。

员工提早一个月向秘书处递交辞职信并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的为主动离职。主动离职者发放当月工资。

3、开除辞退。

员工严重违反协会管理规章制度的,不按合同规定办事的,协会可开除辞退员工。

 

 三、薪资体系管理

 1、基本工资:依据岗位不同另行商定,具体参照《劳动合同书》;

2、全职人员社保按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纳额度进行缴纳,需要个人承担的则由个人承担

3、发薪日:每月10日发放上月工资 特殊情况下延后。

5、绩效奖金考核标准:依具体情况另行商定。

 

   四、考勤管理

(一)出勤时间

1除法定节假日外,正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具体如下:

上午:8:30——11:30

下午:1:30——17:00

 2、如工作需要,所有员工应同意加班。

3、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考勤,记录迟到、请假及旷工。

 

(二)缺勤处理

 1、迟到30分钟以内,罚款20元;迟到30分钟以上2个小时以内的,乐捐不低于50元;迟到两个小时以上的,当天按照旷工全天处理。

2、早退、未事先请假或经允许后未及时补充假条的则按旷工全天处理。正常上班时间内擅离岗位者,作旷工处理。

3、协会员工请假事宜必须书面提出请假申请,由秘书长签字同意方为正式生效,特殊情况下也因口头或其它方式告知秘书长,假后4小时内补签请假申请。凡未经秘书长签字同意的请假批示一律无效,试为旷工。

4、其他:如婚假、丧假、年休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照上述请假流程执行。

 5、关于缺勤处理

  (1)事假病假:按照底薪/22天*缺勤天数;

   (2)旷工则按照罚款300元/天处理;

   (3)出差按照差旅规定执行,如涉及到缺勤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宁波市科技创新协会

2014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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