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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六争攻坚、三年攀高”决策部署,全面实施创新宁波“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计划,超常规谋划创新发展,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经研究,现将2019年我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按照《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第四条规定,备案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工商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尚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成长阶段;
2、企业负责人是创业团队的主要成员之一;
3、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或全新商业模式,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5、注重技术创新,主导产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宁波市优势产业与新兴产业投资导向目录》。
二、备案流程
企业自行登录“宁波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www.nbstf.org.cn)在线填报《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登记申请表》(附件1),提交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经组织在线初审、核对资料,上传初审意见。其中对于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仅需提供相关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三、批次安排
2019年共安排两批次备案,其中第一批截止7月底,第二批截止10月底。每批次截止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出具备案申请报告及在线打印的《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认定备案登记汇总表》(附件2),报送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四、支持政策
1、经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可根据《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99号)要求,申报智团创业计划项目支持。
2、经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可根据《宁波市科技信贷代偿补偿暂行办法》(甬科高〔2014〕70号)要求,申请由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局与科技银行三方合作共建的非抵押、非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
3、经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可根据《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甬科高〔2019〕26号),申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
4、经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可根据《宁波市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办法(试行)》(甬科高〔2015〕88号),申请科技创新券,用于抵用一定比例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费用。
5、经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同时推荐参加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并可按照《浙江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导性意见》(浙科发高〔2016〕87号)要求,择优推荐参加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
五、其它事项
创新型初创企业是我市企业创新载体培育的新动能,也是全省科技企业“双倍增”行动计划的主要任务,请各地科技管理部门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全年备案工作。2019年各地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指导数量详见附件3。
联系人:市科技局高新处 孙烨烽 电话:89292205
市科技金融服务中心 徐佳 电话:87910930
受理地址:高新区聚贤路587弄研发园A5号楼302室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7月1日